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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身份是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性条件,而职工身份主要体现在劳动关系上。而在现实中经常发生这样的事情:一旦职工遭遇工伤,其所在单位不仅不积极施救,为职工认定工伤并给予相应待遇,相反,它们千方百计规避劳动关系,并以种种借口逃避、降低职工工伤待遇。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及其亲属究竟应当提交哪些证据来证明构成工伤以及应当享受怎样的工伤待遇呢?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以下三方面证据是必须收集并掌握的:一、书面劳动合同,可以以该劳动合同为凭。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职工应当搜集以下证据以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1、工资卡、工资存折、工资条或其它工资发放记录、职工花名册。2、用人单位向职工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上岗证”“外派证”等能够证明职务职位身份的证件。3、职工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考勤表、出勤卡等)。
二、搜集构成工伤的证据: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证明。2、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证明。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等等。
三、搜集与工伤待遇相关的证据:1、治疗费。包括医院的病历、诊断证明、处方、医药费收据、住院费收据的明细单据等。2、误工费。如纳税收入证明、工资条。3、护理费。员工住院期间的护理证明、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证明。4、残疾赔偿金。员工自己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的,要出具鉴定费的发票。鉴定后要求支付相应等级的伤残赔偿金的,要出具鉴定结论等等。
(记者 周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