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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旅游局发布通知,要求旅行社设立分社严格按照《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地方不得制定或实际执行与《条例》规定不符的程序、条件和要求。
据了解,根据《条例》第十条,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即分社可以在设立社所在行政区域内设立,也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对旅行社设立分社的数量,包括在同一区域、同一城市设立分社的数量均不做限制,由旅行社根据经营服务的需要决定。
关于出境游旅行社设立分社的类型。根据《条例》第十条,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设立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也可以设立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还可以设立经营国内、入境和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增存的质量保证金分别为5万元、30万元、35万元。对赴台游旅行社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的分社,一律不得经营赴台游业务,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社只能从事赴台游客招徕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