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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链”式联手盗采长江江砂 十人及一单位被判刑事处罚及惩罚性赔偿

转载 aq1632023/03/30 14:35:23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安庆新闻网 作者: 76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不久前,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徐某丁等人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是民法典修订以来判决的首例支持惩罚性赔偿案件。

  2022年3月,经被告人徐某丁居间介绍,采砂船主王某甲与张某丙、张某乙商议合伙盗采江砂,双方约定江砂销售后利润和好处费的分成。2022年4月至6月间,王某甲将采砂船航运至长江干流枞阳段,四被告人分别实施确定盗采水域和时间,周边望风,安排卸货及堆放场地,介绍出售等,在长江干线非法盗采江砂八次,盗采江砂共计2万余吨。被告单位枞阳县某货物装卸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陶某某明知江砂可能为非法来源的情况下,先后七次安排其经营的某码头卸载盗采的江砂一万八千余吨,价值一百二十余万元,收取码头装卸费共计十三万余元。2022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张某、金某等五人明知为盗采的江砂,而分别或合伙多次予以转移、收购、销售,累计价值八十余万元。

  案发后经评估,“皖宣城货XX”构成了集改、采、驳、运、销一体化的非法产业链模式,在未取得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长江干线枞阳段水域三大保护区之间(安徽安庆江豚省级保护区、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掠取国家矿产资源20537.6吨,其行为破坏了河床原始结构12836立方米,导致涵养水源功能下降8557.33立方米,水质下降,栖息地丧失,淡水豚和其他水生动物因饵料减少生存受到威胁,水生生物多样性下降。当事人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770159.93元,并承担生态恢复责任,放流227尾健康成鱼和504万尾鱼苗,或支付生态恢复费用51740.5元。

  案经迎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四被告人非法采矿的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且被破坏的长江水生资源和生态环境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恢复,侵犯了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单位枞阳县某货物装卸有限公司明知是犯罪所得江砂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被告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陶某某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迎江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甲等四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三十万至十万不等的罚金。被告单位枞阳县某货物装卸有限公司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陶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张某等五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至八千元不等。同时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王某甲等四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770159.93元、连带支付生态恢复费用51740.5元、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154032元及连带支付本案专家评估费用20000元。

  判决宣告后,被告人王某甲、徐某丁不服,予以上诉。案经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及附带民事判赔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全媒体记者 周国庆 通讯员 叶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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