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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项目未履约到位 市卫健委:因疫情未完成的项目今年补足并安排体检

转载 aq1632023/11/10 15:25:05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安庆新闻网 作者: 4595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11月7日汪先生咨询:甲乙丙类药品报销政策相关问题。

  市卫健委回复:甲类药品、乙类药品是指国家《药品目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障范围的项目,“甲”“乙”为支付分类标识。甲类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确切、同类药品中价格或治疗费用较低的药品,此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及分担办法支付;乙类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确切、同类药品中比甲类药品价格或治疗费用略高的药品,此类药品先由参保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分担办法支付;丙类药品不纳入基本医疗保健基金保障范围的项目,发生此类费用由患者自行承担。

  11月7日江先生反映: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项目未履约到位。

  市卫健委回复:下线后,市卫健委要求安庆经开区立即调查处理。经核实,反映人现住锦绣人家小区,2022年参加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初级包,但因疫情原因未进行面对面访视和体检。经与反映人对接,将在今年给其补足2022年签约服务未履约到位的项目并安排体检。

  11月8日严先生反映:其弟是散居特困人员,今年视力残疾加重且进行了截肢手术,但是没有享受到特困人员护理补贴;同时,反映本人视力不好,咨询能否申请相关救助。

  市民政局回复:经了解,反映人弟弟严某某是宜秀区罗岭镇居民,散居特困供养对象,现年56周岁。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散居农村特困人员可享受特困人员护理补贴,护理补贴不能直接发放现金给特困对象本人,必须打卡发放到第三方服务机构或委托照护人,由第三方服务机构或委托照护人为特困人员提供照料服务。根据查询严某某的委托照护协议,其照料护理人为其大哥严某,护理补贴标准为300元/月,每月均已及时发放至严某账户。下一步宜秀区和罗岭镇将督促其大哥按照委托照护协议约定切实履行照护义务。为解决严某某的家庭困难,罗岭镇政府已于10月份对其进行临时救助3500元,并主动与特困人员住院护理保险承保公司联系,帮助其申请住院护理保险赔付,目前正在办理相关理赔手续。

  关于反映人反映其视力不好的问题,宜秀区民政局已将其纳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可享受护理补贴80元/月,因其无刚性支出且家庭条件较好,暂不符合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

  11月8日徐先生反映:其本人为特困对象,今年提标后未享受到增发的特困供养金,特困人员护理补贴也未按月发放。

  市民政局回复:经了解,反映人是望江县凉泉乡居民,现年73岁,本人视力二级残疾,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根据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护协议约定,反映人的照料护理人为其侄子徐某,护理补贴为40.2元/月,按月汇入徐某父亲(反映人的哥哥)一卡通账户。

  市政府已于9月2日印发相关通知,将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财政补助标准从720元/月·人调整为740元/月·人,自今年7月1日起执行。随即,望江县民政局根据市政府文件,拟定提标方案,目前该方案已通过望江县政府审议通过,即将正式印发。望江县民政局将根据县政府文件执行新的救助标准,并对7月至11月的差额资金全部补发到位。望江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已将上述情况告知反映人。


(1584政风行风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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