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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借饮酒人 车主也获刑 两被告人被判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转载 aq1632023/07/12 14:47:00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安庆新闻网 作者: 5124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近年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渐成为社会共识。而宜秀区检察院近日公诉的一起案件却有些奇怪,没有开车的他,却也构成危险驾驶罪要受到法律制裁,这是怎么回事?

  2023年3月3日晚,朱某某与周某某在宜秀区一家餐馆与朋友聚会,席间二人均有饮酒。饭局散场后,周某某自知饮酒,但依然心存侥幸,将自己的车钥匙交给朱某某由其驾驶车辆,而周某某则坐于后排位置,一同驾车前往住所。

  不料,朱某某行驶至安庆市宜秀区朝阳路与祥和路路口南侧100米附近时,被路面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朱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05mg/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时,周某某作为车辆所有人,明知朱某某饮酒,仍让其驾车并同行,构成危险驾驶共同犯罪。

  检察官告诉记者,以下情形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刺激其饮酒,且酒后放任其驾车的行为;行为人明知他人饮酒,教唆、胁迫或者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饮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交由饮酒人的。本案就是属于第三种情形。

  7月5日,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两名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全媒体记者 周国庆 通讯员 杨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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