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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人恶势力集团案一审宣判 主犯获刑二十年

转载 aq1632022/11/24 14:38:47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安庆新闻网 作者: 108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近日,怀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聂仁杰等三十人高利转贷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虚假诉讼罪、聚众斗殴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5年以来,被告人聂仁杰以其实际控制的相关公司为平台,通过借款或延长归还期限、提供资金、免费提供吃住、承诺承揽工程等方式拉拢其他被告人,逐渐形成以聂仁杰为首要分子,赵灿东、李燕兵、聂凯、相晓辉等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自2005年至2018年,被告人聂仁杰连续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先后多次纠集被告人赵灿东、聂凯、相晓辉、李燕兵团伙成员及被告人张师颂、方宏鹏等人实施寻衅滋事,利用个别团伙成员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其本人实施高利转贷、妨害作证、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持续时间达14年之久。

  法院审理后认为:聂仁杰等19名被告人为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特征,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聂仁杰在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首要分子。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怀宁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聂仁杰犯高利转贷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虚假诉讼罪、聚众斗殴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二十万元。其他29名被告人分别以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等罪名分别判处五个月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分别对各被告人判处罚金。


(全媒体记者 周国庆 通讯员 林士娟 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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