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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小型轿车驾驶员在变道时未开启方向灯进行提示,造成两辆货车碰撞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轿车驾驶员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承担事故的全部损失。
3月16日13时许,宋某驾驶皖A9FK**号小型轿车,沿桐城市原2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155公里+900米处,准备向左变更车道,但在变道过程中一直没有开启方向灯进行提示。正当皖A9FK**号小型轿车在变道时,后方同向行驶的皖N239**重型半挂牵引车为了防止撞上前方变道轿车,造成前方驾驶员受伤,该车驾驶员本能地猛打方向进行避让。由于雨天路滑及车辆惯性作用,皖N239**重型半挂牵引车侧滑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车道的另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左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辆货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桐城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认定轿车驾驶员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承担事故的全部损失。
交警温馨提醒: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变更车道时,应当提前50米开启转向灯,在高速公路上应当提前150米开启转向灯。通过提前开启方向灯,让后方车辆能够及时判断避让,有效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自身或他人财产和人身安全。
(全媒体记者 徐侃 通讯员 黄永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