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以“丢包捡钱分钱”为诱饵 多次诈骗老年人被逮捕
分享文章

微信扫一扫

参与评论
0
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 / 安庆新闻 / 正文
信息未审核或下架中,当前页面为预览效果,仅管理员可见

以“丢包捡钱分钱”为诱饵 多次诈骗老年人被逮捕

转载 2018/01/19 10:18:18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安庆新闻网 作者:aq163.com 238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近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洪某、张某诈骗一案,当庭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四千元。宣判后,两被告人被依法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7日、3月7日被告人洪某、张某均因第三次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而先后刑满释放。同年6月8日至6月19日,被告人张某、洪某共骑一辆黑色弯梁二轮摩托车至太湖县晋熙镇、花亭湖附近、城西乡境内及望江县华阳镇,选择独自一人身上有贵重首饰的女性老人,采取“丢包捡钱分钱”的方式四次实施诈骗。先后骗取被害人周某某的黄金耳环一对、殷某某的黄金耳环一对、曹某某的金戒指一枚、何某某的黄金耳环一对。被告人张某、洪某将所骗取的金首饰在路边随机找人出卖二人平分。经太湖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被骗首饰价格为5191.6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洪某虚构事实,以“丢包捡钱分钱”为诱饵的方式多次骗取老年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两被告人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多次诈骗及诈骗对象均为老年人,酌情从重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庭审时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已代为退还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14日已交付执行。

已有0人点赞

0条评论

 
承诺遵守文明发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