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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肇事致人死 逃逸赔偿难避刑责

转载 2016/01/15 08:40:54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安庆新闻网 作者:aq163.com 70997 阅读 0 评论 1 点赞

  1月12日,太湖县法院对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逃逸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认定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法院决定对其逮捕,现已收监。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4日4时1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京珠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长河大桥西头时,将道路上的行人王某某撞倒,造成王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归案后,在太湖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杨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既有醉酒后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机动车的情节,造成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又有交通肇事逃逸加重处罚情节,虽然赔偿了全部损失,但不符合判处缓刑需具备的犯罪情节较轻的要件。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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